12月19日,备受媒体关注的河南农民冯银保状告百度网络公司名誉侵权案又有新的进展,百度就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上诉被法院驳回。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冯银保是获嘉县的一个农民,2002年他筹资组建了一个生产草绳机的工厂。今年5月份以来,工厂的销售量突然大幅降低,最后不得不停止生产。后来他发现,自今年4月30日起,在百度网站上有大量的帖子和回帖用极其庸俗、夸张的语言对他经营的草绳机厂及他本人进行辱骂、诽谤,捏造事实对工厂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造成了他经营的草绳机厂销售业绩直线下滑、濒临破产。冯银保多次致电百度要求删除上述帖子,但百度的工作人员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7月15日,冯银保委托律师函告百度要求立即删除帖子并于一周内提供发帖者个人资料。7月16日,百度将诽谤信息删除,但并未提供发帖者的任何信息。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月31日,冯银保以名誉侵权为由向获嘉县法院提起诉讼,将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百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他们的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经营,百度网站的网络服务器也存放在北京市,而不在河南省,获嘉县法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经过审查,获嘉县法院认为,原告冯银保的住所地在河南省获嘉县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因此,获嘉县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百度网络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冯银保系因名誉侵权纠纷对百度网络公司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冯银保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冯银保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